他山之石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辨识确认

发布时间:2016-07-15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下称:告知函),是检察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于申请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告知查询结果的法律文书。

  对于《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除文字、字体、字号、数字、字距、行距、文本格式、纸张、空格、空行、编排位置、缺少“特此告知”等明显特征容易辨识外,还有以下重要特征需要认真辨识确认。 

  二维码的辨识确认。二维码,一般是指堆叠式二维条形码。它是一种多层符号,通常是将包括物品主要特征数据的一维条形码的高度截短再层叠起来表示资料,具有储存量大、保密性高、追踪性高、抗损性强、备援性大、成本便宜等特性。二维码的识别有三种方法:一是透过照相和图像处理对二维条形码进行解码,例如用手机上带光栅的激光阅读器、APP等专门解码软件进行解码。二是透过线型扫描器、线性CCD和线性图像式阅读器逐层扫描进行解码。三是图像式阅读器。通过解码,辨识数据特征(如查询时间、查询单位等)是否一致,加以辨识确认。 

  文书编号的辨识确认。查询告知函的文书编号,一般由查询年度、制作机关、查询受理部门、文书序号四部分组成。如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检察院2014年第100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的文书编号是:临检预查〔2014〕100号。括号不是直括号、圆括号,而是方括号。 

  查询结果来源的辨识确认。对于查询结果来源,2013年2月《规定》出台前表述不一。有的表述为“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有的表述为“来自山东省、上海市……行贿犯罪档案库”。《规定》出台后,行贿犯罪档案实现全国联网,应该统一表述为“来自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仍表述为“来自山东省、上海市……行贿犯罪档案库”的为假或者无效。 

  查询单位落款的辨识确认。查询单位的落款一般为规范的全称,如“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县不挂省、区要挂市”,违反者就可能为假。落款时间应为大写数字,写成小写数字的为假或者无效。 

  “告知函”公章的辨识确认。“告知函”所盖公章应为专用章,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所盖公章为检察机关行政章、部门章者无效。疑似伪造、私刻国家机关公章者,应从直径大小、字体编排等细微特征,以及清晰度等,综合分析判断;也可与该地毗邻检察机关的专用章或之前的专用章进行对照,加以辨识确认。不确定者移交公安机关进行鉴定,以公安机关鉴定报告为准。从全国情况看,各地专用章的文字字体、编排顺序、注册编码的有无等格式尚不统一,给伪造公章提供了机会。 

  此外,为了避免变造、伪造“告知函”现象发生,需要进一步完善查询机制。一是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外网(互联网)查询窗口,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查询需求。二是统一规范“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的格式,以便于职务犯罪预防人员现场查验、辨识确认。三是更新“告知函”纸张制式、样式,二联单的形式便于查验、辨识和确认。应像其他制式文书那样使用抗折叠、耐磨损、克数重的纸张,以满足2个月有效期内多次验证资质的需求。四是出具“告知函”,提倡直接打印、一次打印,禁止复制、粘贴等文本编辑行为,杜绝二次编辑行为,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五是预防人员要增强“守土有责”的正确履职观念,倡导严格、公正执行《规定》。严禁出现不实身份、不实事由、不实用途等行为,严禁资料不全、证照不实、填报不当,以及借用资质、伪造证照等不法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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