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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评分表这样设置更合理

发布时间:2016-09-24

【实务探讨】

综合评分法评分表这样设置更合理

■ 张世军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分值设定,但并未详细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求和设定原则,招标采购实践中,许多项目甚至出现被操控的现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出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相对应”的要求,规定得更为具体,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然可以利用该条款操控项目、谋取私利。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我县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执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订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通过制定公开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来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早在2012年,我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系统、全面地规范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被称为政府采购业内的“百科全书”。其第三部分是五种采购方式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可操作性较强。在此基础上,我县进一步完善了综合评分法的评分细则问题。

综合评分法用表格的形式呈现,简称综合评分表。该表分为三部分,即评分权值、评分细则、计算公式(详见附表)。

第一部分:评分权值。将综合评分法中的评审因素分为三项,即投标报价、技术性能、商务部分,且把每项的权值固定下来,将货物类采购分为两类。一类是市场供应充足、技术含量不高、用材基本一致的通用型货物,如学生用课桌、密集架、厨具等。此类货物主要是比价格,因此价格权重设定为0.55。另一类是供应商较少、技术含量高、用材不一致的技术型货物,如医疗器械中的进口产品、智能交通等集成项目,技术性能、公司实力等更为重要,因此价格权重设定为0.40。在我县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权重时,只能从评分权值表中做选择,限制其自由裁量权。此举可有效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利用价格、技术、商务分的比重来操纵招标结果。

第二部分:评分细则。共分三类,即价格部分、技术指标、商务部分。

第一类为价格部分,详细规定了评审价格、评标基准价及报价得分的计算方法。

其中,某供应商的评审价格=该供应商的投标总报价×(1-优惠率);评标基准价=最低评审价格(但要高于成本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评审价格)×A1×100。

将价格部分单列为评分细则的第一类,意在规范价格分的计算方法,不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由发挥,如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再取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对低于平均价的加分,对高于平均价的减分等。

报价得分的计算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在评委评定第二类、第三类的分数后,再报给评委进行核分,防止个别评委根据报价得分调整其主观评分,“帮助”意向供应商中标。

第二类为技术性能,意在规范技术性能分的构成和比例分配。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技术性能分由哪几项组成、各部分的分值比例是多少,采购人往往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技术性能分作详细设定,一是可以防止采购人按照意向供应商的优势确定技术分内容,或拉大特定供应商优势部分的分值比重,确保其技术分高于其他供应商;二是防止采购人加大主要的功能性技术指标扣分。实践中,采购人时常设置多个只符合意向供应商的主要功能性指标,对不满足这些指标的供应商加大扣分值,提升意向供应商的分值优势。

第三类为商务部分。如此设置,一是规范体现供应商实力的指标构成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实力分的具体内容。即采购人针对意向供应商设定特有的资质(奖励、职称职业、认证、信用、保密等)证书、检测(评估)报告、专利、与政府的合作协议等分值内容,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得高分;二是规范同类业绩的范围、认定依据和分值,防止采购人量身定制企业业绩分的具体内容、个数,使意向供应商多得分;三是规范售后服务的内容及记分规则,让采购人更加了解售后服务的内涵。

第三部分:计算公式。该部分详细列出了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及评审价格的计算方法,便于评标专家评审。

实践中,综合评分表可应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我县将综合评分表设为标准招标文本、标准邀请招标文本和标准竞争性磋商文本的一部分,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行近半年以来,反响良好,未出现因采购文件制作而提出质疑的案例,投标供应商也均表示我县招标文件规范、客观、公正。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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