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03
QDCR-2023-0140001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3〕1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事由向投标人公开。
(五)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行为
(六)加大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运用电子监管技术手段,着力发现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及处理力度,一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七)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不以中标为目的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实行综合评标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工程奖项等业绩与资格审查递交业绩和业绩库中的业绩存在较大差距,应参加答辩的放弃答辩,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公示。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八)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也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九)提高评标质量。招标人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同时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并撰写评标报告;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关于对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是否导致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等特殊情况,应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理由和结果。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十)规范招标代理从业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招标代理职责。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十一)加强招标代理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监管,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形式加大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五、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投标,不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要持续加强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托招投标电子监管系统等监管手段,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等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在线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确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维护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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