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省发改委《山东省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鲁政办字〔2022〕2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我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招标计划发布
(一)发布渠道及时间
我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因招标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且取得立项(核准、备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项目,可不发布招标计划。
(二)发布内容
招标计划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内容、估算投资、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等内容。
三、有关要求
(一)提前发布招标计划是我市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方便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信息,提前准备投标工作的有利渠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招标人可自行发布招标计划,也可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计划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招标计划发布内容仅作为潜在投标人提前了解项目招标计划安排的参考,招标项目实际内容以招标人最终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为准。
(三)招标人作为招标计划发布的责任主体,应对招标计划的发布负责,为避免该环节影响招标进程,请提早谋划梳理招标项目,按要求及时、全面发布招标计划。若因招标人不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等原因造成项目招标暂停、延期等后果由招标人自行负责;对相关招标代理机构予以不良信用登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计划发布工作的监督指导。
(四)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4日
上一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