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为更好地指导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青岛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1.0版)》(详见附件)。采购人应参照指导目录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在《指导目录》中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人也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采购《目录》内相关品目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也要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价格评审优惠。
四、项目采购过程中,拟采购标的在《指导目录》内但经调研论证认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采购人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五、各方采购主体可结合工作实践,对《指导目录》提出调整建议,财政部门将及时组织论证,对《指导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附件:青岛市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1.0版)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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