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湖北省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5日,全国30省市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突如其来的疫情考验着各地政府以及各行业的应变能力。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领域,面对这次疫情防控,各财政部门、各省市大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陆续发布公告宣布暂停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开评标活动。
对于确需要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主要作出以下几种处理方式:涉及疫情防控采购的入场交易项目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办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开评标活动的,应当优先采用电子开评标的方式进行,放开专家选择权限,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扩大网上商城品目和产品数量,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尽可能以直购的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坚持网上办理,如市场主体在线注册、评标专家在线抽取、网上开评标、投标保证金网上查询等。可以说,应对紧急情况,各地财政部门以及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及时、高效地出台了应对措施。
除了上述提到的疫情防控期间的应对措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及工程类招投标过程中也会遇到若干法律问题,以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予以借鉴。
由《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即可不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承担赔偿等责任。”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即全国性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以不受《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签订合同时间30日的约束,可与采购人(招标人)协商延期签订合同事宜。若因为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投标人可放弃中标,且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要注意,不能按时签订合同及不能履行合同与不可抗力的关联性;且如投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招标人),双方尽可能的采取止损措施,否则双方都可能会承担应注意而未注意所导致的损失。
2020-02-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