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20〕25号
关于公布《青岛市2021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统一全国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将《青岛市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青岛市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A 货物 | |||
计算机设备及软件(A0201) |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
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显示设备 | A020106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图形图像输入设备 | A02010609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计算机软件 | A020108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办公设备(A0202)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4 | LED 显示屏 | A020207 | |
15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销毁设备 | A020211 | ||
16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车辆(A0203) | |||
17 | 乘用车(轿车) | A020305 | |
18 | 客车 | A020306 | |
电气设备(A0206) | |||
19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0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其他货物 |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21 | 家具用品 | A06 | |
22 | 复印纸 | A090101 | |
C 服务 | |||
23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C030102 | |
24 | 车辆租赁服务 | C0403 | |
25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
26 | 车辆加油服务 | C050302 | |
27 | 法律服务 | C0801 | |
28 | 会计服务 | C0802 | |
29 | 审计服务 | C0803 | |
30 |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C0805 | |
31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2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C1008 | |
33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
34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
35 | 云计算服务 | C99 |
(二)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
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由青岛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
2.目录内1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和2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既可通过电子卖场(包括网上超市和电子商城)采购,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50台以上的台式计算机和便携式计算机实行集中采购。
4.采购人在将采购需求提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后,如市政府采购中心因场地、工作任务等原因10日内未发布采购公告,经采购人提出,市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后,采购人可另行择优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5.区市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电子卖场项目的执行
电子卖场内具体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本目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下货物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实行网上直购、网上竞价或电子反拍,30-100万元实行网上竞价和电子反拍。其中:
车辆40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采购;
办公家具3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采购,30-100万元实行二次竞价。
2.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采购,30-200万元实行二次竞价。
车辆加油(不受金额限制)、机动车保险服务(200万元以下)实行定点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工程项目为60万元(含)。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也可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其中,保密项目应当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本市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为400万元(含)。
(二)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执行。其中:单项施工合同400万元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为100万元以上,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青岛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相关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批准。
四、特殊项目采购
对于不具有竞争性或情况特殊的下列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遵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成立采购小组,在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下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需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预算,及时进行意向公开、采购需求公开、计划备案和公开以及合同备案和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带有垄断性的水电气(煤气、天然气)暖管网接入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2.特定媒体广告公告(仅指发布,不含制作)。
3.有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的房屋、场馆场地租赁。
4.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5.属《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20〕8号)规范的培训。
6.驻市外的机构或到青岛市行政区域外办公需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品目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
五、对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
采购人应当主动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执行支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绿色建材等政府采购政策。
(二)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青岛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qingdao.gov.cn)是我市依法指定的唯一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三)关于具体品目范围及数额要求
1.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具体品目包含的范围,可查询《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
2.本文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预算金额。
(四)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
根据财政部要求,为确保集中采购目录在本市范围内的相对统一,本市各级采购人应统一执行本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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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山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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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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