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16〕1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2012年以来,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我市采取了小微企业投标价格扣除百分之十参与评审等措施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
鉴于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不再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认定工作,今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自行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中小企业划型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供应商若提供虚假声明函,一经查实,我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保函形式的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
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异常复杂严峻,中小企业发展困难重重。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包括预留采购份额、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用担保、节能环保产品强采优采等措施,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日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