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答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8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1614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继续开展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金融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1530)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作用,经研究,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继续加大力度推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适合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企业融资的服务产品和模式,推动金融机构扩大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贷款规模,帮助企业缓解履约资金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全面开展、自愿选择

凡是参与青岛市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均可凭借中标通知书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融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二)政府引导,市场操作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政策支持,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托搭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为金融机构、政府采购中标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三)多方参与、分担风险

金融机构切实转变“抵押为本”的传统信贷理念,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信用贷款,实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共赢。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凡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含各区市)并中标或成交,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不低于50万元(含)的中小微企业。

 (二)授信种类: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为中标企业提供信用、信用放大、信用保证保险等形式的贷款。

(三)授信金额:单笔授信金额一般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80%

(四)利率:原则上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

(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

四、金融机构申报流程

(一)金融机构向“中心”提交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服务产品、实施方案以及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等方面的承诺;

(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金融机构的服务产品、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确定;

(三)审查通过的金融机构及服务产品信息(包括贷款发放条件、期限、利率优惠、贷款金额)将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及青岛市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予以公示。

五、业务流程

(一)企业获得中标通知书后,向金融机构提报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如需)、担保机构(如需)对企业融资申请进行审核, 贷款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将政府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提交“中心”;

(三)“中心”在政府采购合同上加盖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专用章,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唯一收款账户,并通知采购人将“中心”盖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市财政局备案;

(四)金融机构凭财政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借款合同向企业发放贷款,并将放款信息及时提交给“中心”;

(五)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后,采购人按照已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申请向锁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唯一收款账户支付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中心”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相关审查工作,做好信用融资业务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平台的作用,积极为企业与金融机构提供线上线下交流对接服务;

(二)金融机构应创新推出专项融资产品,降低信贷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对信誉高、诚信好的企业要在授信额度、贷款审查、利率上给予更大的优惠支持;不得变向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等其他附加条件;

(三)当贷款金额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80%、需要担保或保险时,担保机构、保险公司要建立快捷通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不得将融资贷款挪作他用。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违规获取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行为按“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五)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宣传工作,向企业宣传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的优势和流程,并按季度向“中心”提交中标企业信息;

(六)各采购人应积极配合开展信用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企业选择金融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

(七)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将研究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业务与政府风险共担等政策相衔接,并对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贷款情况纳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65号)中对小微企业贷款总权重10%的参考范围,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进一步发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八)各区(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工作提供支持。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联系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85855838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融资协调处:85912656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55583317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9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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