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答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和备案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9


青岛市财政局

2016〕青财采函39

关于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和备案职责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近期,我局在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进行合同备案。为督促各单位认真履行合同签订和备案职责,从即日起,不按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备案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案待查。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对于逾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逾期备案的单位,我局将依法予以通报和处理处罚。


 青岛市财政局

20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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